上海電力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上海電力學院授權的企業獎學金捐贈管理機構。為方便捐贈人捐贈,規範獎學金捐贈設立、協議簽訂和評選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第一章 獎學金的設立
第一條 國內外個人和社會團體均可在本基金會設立獎學金,設獎人可以要求為獎學金冠名。
冠名獎學金分為校級和院系級兩種,設獎面跨兩個以上院系的為校級獎學金,設獎面只含單個院系的為院系級獎學金。
第二條 設獎單位和個人應保證其設獎資金來源正當合法,不存在權利瑕疵。
第三條 基金會對冠名獎學金合同金額設立下限。
個人設立冠名獎學金的,年度合同金額應大於5萬元(人民幣,以下同)。連續設獎的年度合同金額不低於2萬元(合同期不少於5年)。單位設立冠名獎學金的,年度合同金額應大於10萬元,連續設獎的年度合同金額不低於5萬元(合同期不少於5年)。
設立非冠名獎學金合同金額不受此限。
第四條 設立冠名獎學金一般應提供管理費。管理費用於相應獎學金的簽約、評審、證書製作、頒獎儀式和跟蹤服務等費用開支。單位冠名獎學金管理費不高於合同金額的5%。
設立非冠名獎學金的,不需提供管理費。
第五條 獎學金評選每學年舉行一次。
獎學金獲獎標準須在學校規定幅度以內,最低限額為每生每年人民幣1千元,最高限額由學校相關部門確定。
第六條 捐贈人可指定學生的學習成績、思想道德、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情況等在校表現作為其獎學金的獲獎條件。
捐贈人也可以指定專業範圍作為受獎學生的附加條件,為避免少數專業、院系因重復設獎使捐贈人的獎學願望不能實現,學校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後統一調配一部分獎學金名額,學校統一分配的獎學金名額最多不超過設獎金額的50%。
第七條 獎學金的設立應就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管理辦法、組織評獎辦法等,以協議等書面方式給以確認,單次捐贈金額1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應當簽訂協議。基金會對所有獎學金均依照捐贈者要求單獨立項管理,並向獎學金設立者及時反饋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章 獎學金協議的簽訂
第八條 校外單位和個人設立面向上海電力學院的獎學金,應在互惠互利、公平友好、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基金會簽訂捐贈協議;協議應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雙方同意不簽署協議的,可以通過《捐贈登記表》、傳真、信函等形式確認捐贈意向。
第九條 協議文本簽訂流程:
(一)由基金會與捐贈人接洽,達成初步捐贈意向,草擬協議文本:
(二)與評獎組織部門(學生處、研究生處和相關院系等)協調,確認協議執行相關問題;
(三)與捐贈人協商形成協議草案,經內部審批通過,正式簽署協議。
第十條 新設獎學金應在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協議等形式確認,續簽的應在每年8月31日前到款,超過此限的原則上歸入下一年度評選。
第三章 獎學金的評審與頒獎
第十一條 各類獎學金評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原則,通過學校的學生處、研究生處以及相關院系按照學校的獎學金管理辦法組織進行。評審結果由基金會及時反饋給捐贈人。
第十二條 由學校組織獎學金聯合頒獎大會。
頒獎會向學生頒發獎學金證書和光榮冊。獎學金證書由學校統一印製並蓋上海電力學院獎學金證書專用章;光榮冊分別記錄當年校級獎學金所有獲得者的姓名、年級、等第和各設獎單位簡介。
院系級獎學金證書和光榮冊由院系與設獎人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獎學金評定頒發完畢,基金會負責將獲獎學生名冊登記備案,以方便設獎人查閱。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電力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上海電力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