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電力學院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上海電力學院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20137月修訂)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於本校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集體,學校依據本辦法授予其榮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註冊並參加全日製學習的學生⛔️,高職、本科生👰🏼、研究生在入學第一學期,原則上不參加本辦法所規定榮譽的評選。

    第四條 學校對各項榮譽的評審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獎勵種類

    第五條 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個人獎項:

    1、優秀學生;

    2、優秀學生標兵;

    3、優秀團員;

    4、優秀團員標兵;

    5📎、優秀團幹部;

    6、優秀團幹部標兵;

    7、優秀學生幹部👩🏿;

    8🩸、優秀學生幹部標兵

    第六條 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集體獎項:

    1🟦、先進班集體;

    2、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3、五四特色團組織;

    第七條 凡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並為學校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根據其他規定執行。

    三🤾🏽、評審機構

    第八條 學校設立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校黨委主管副書記任主任🧤,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𓀑、學生處、團委等部門有關負責同誌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校團委,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秘書長由校團委書記擔任🏃🏻‍♂️。

    第九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學生黨總支副書記任組長🧝,團總支書記任副組長,評審小組由學生工作幹部組成👰🏿‍♂️。

    四🧮、評選條件和程序

    (一)“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優秀學生”評選條件

    1👃🏼、德育方面: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勇於與不良現象作鬥爭🙆‍♀️,品行端正👨🏼‍💻,作風優良,具備一定的群眾基礎;

    2、智育方面: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學習成績優良;

    3、體育方面: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有健康的身體、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心理素質🧑🏿‍🍳⚰️,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4✣、綜合素質🆓: 全面發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班級活動、校園文化活動和社會工作;積極參與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實踐活動、大學生誌願者活動等第二課堂素質拓展活動,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有較強的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並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十一條 “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款;

    2、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

    3、學習成績在班級🦹🏽、專業名列前茅或在學術活動😫、學習競賽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秀👩🏼‍🍼🏵;

    4🧝🏿、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5、對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重大貢獻👩‍🍼,或在各種大型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的4%🐒👩🏻‍🦽‍➡️、0.2%核定各二級學

    院“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名額🧑‍🦰;

    2、 “優秀學生”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幹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班級民主評議,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確定最終名單。“優秀學生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第十三條 “優秀團員”評選條件

    1、思想上積極向上🧛🏼‍♂️,愛黨愛國,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能夠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𓀕⏲,積極參加團日活動和各項政治理論學習;

    2、遵守校紀校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校園文明行為規範𓀗,在團員青年中有一定號召力🛷;

    3🥢、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基礎紮實🍥,知識面廣,有一定的自學和研究能力,成績優良;

    4🧛🏽、充分發揮共青團員模範帶頭作用🦸‍♀️;能按時繳納團費,較好地完成團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幫助他人💇🏻‍♂️,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並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日常活動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5🫄🏽🏔、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對在學校學生工作中起到骨幹帶頭作用🧕、紮紮實實工作🚴🏿‍♂️、熱心為同學服務的學生幹部,或在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團員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有突出貢獻的學生幹部可以破格評為優秀團員👨‍❤️‍💋‍👨;

    6、所在寢室至少是合格寢室。

    第十四條 “優秀團員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條款;

    2🌍、學習成績優異,專業排名位居前列🫐;

    3、在校園文化建設中有突出表現;

    4、在團員青年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條 “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團員總數的4%、0.2%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名額💂🏼🥕;

    2、各團支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團員”候選人,輔導員同意後🟫,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員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3🤹、校團委根據二級學院團總支上報名單張榜公示“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名單,並在全校範圍內公示征求意見✝️,確定最終名單。確定為“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者在規定時間內到校團委網頁分別下載“優秀團員登記表”、“優秀團員標兵登記表”,按要求填寫後上交團總支,團總支再統一上交校團委。

    4、在本年度團支部考評中被評為不達標團支部者🦸🏂🏼,取消該團支部申報“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名額。

    (三)“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優秀團幹部”評選條件

    1🚵🏻、優秀團幹部獲得者應在團支部、團總支、園區團工委、校團委中擔任某一職務🦬。

    2、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款;

    3、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學習生活中表現突出,群眾基礎紮實,有較高威信🚴🏽;

    4、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為共青團事業作出一定貢獻;

    5、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6、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十七條 “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條款👐🏻;

    2、工作積極主動,在自己負責的共青團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為校園文化活動作出重大貢獻🔻。

    第十八條 “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團員總數的1%、1‰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名額;

    2✵、各團支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團幹部”候選人🤷🏿‍♂️🎬,輔導員同意後,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幹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四)“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

    1👶🏼、優秀學生幹部獎獲得者應是校團委🏭、學生會、園區團工委、學管會及團總支𓀖、學生會各部門學生幹部☣️、團支部、班委會主要幹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註意品行修養➝,辦事公道,有原則性📰,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在同學中有威信,在自己負責的工作範圍內做出一定成績#️⃣;

    3👩‍🦳、學習目的明確,認真刻苦,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成績優良;

    4📸、在各項工作和集體活動中積極組織,並能起到骨幹帶頭作用,為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一定貢獻;

    5🍢、積極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體育達標,熱愛勞動,帶頭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條 “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條款🙏🏿;

    2、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公認與好評,群眾基礎紮實,有較高威信🚞;

    3🔗、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4、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為校園文化活動作出重大貢獻;

    5、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一條 “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的1%、1‰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名額;

    2、“優秀學生幹部”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幹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班級民主評議🧑🏿‍🏫,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確定最終名單。“優秀 學生幹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五)“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

    1、班委組織健全🧑🏻‍🔬,由班級成員民主選舉產生😅,每年換屆選舉一次,有政治堅定、團結協作、以身作則🙏🏼、聯系同學的班級領導核心🪖,班級凝聚力強🌻,班級中的學生幹部🧓🏿☀️、學生黨員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2🧑‍⚕️🏐、有積極上進、朝氣蓬勃、崇尚科學、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風,班級成員思想上進🦹🏼‍♀️,都能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沒有嚴重違紀現象,班級成員沒有受過校級處分,班級成員認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以積極的姿態投入到爭創文明班級🙎🏿‍♂️🐼、文明寢室活動中,並有顯著成績,班級為校文明班級;

    3、全班同學積極上進,認真參加各種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活動,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對以各種方式破壞校內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時反映並批評製止⏲;

    4🤵‍♂️、全班同學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優良,做到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班級學習氛圍濃厚,平均成績突出👩🏽‍💼,且班級中無考試作弊現象;

    5、同學間團結友愛,彼此尊重⛔️,互相幫助⛑,關系融洽🧏🏿;

    6、全班積極開展素質拓展計劃🤽🏿‍♀️,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班級活動,參加理論學習、文明共建、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呈現出良好的整體素質🍑;

    7🧑🏻‍✈️、積極開展體育鍛煉活動🙋🏿👄,全體成員均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8、保持良好的宿舍衛生和個人衛生。

    第二十三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程序

    1、各二級學院先進班集體的評定比例為不超過班級總數的15%

    2、由班級提出申請,做好申報材料,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後將推薦名單報校團委,最後由團總支書記組成的評審小組在團總支書記例會上進行評審🦶,初步確定“先進班集體”名單,並將名單公示,最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後確定最終名單🧏🏻。

    (六)“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條件

    1、“五四紅旗團組織”包括:“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和“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

    2👩🏿‍🏫☀️、“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的基本標準是🙍🏿‍♂️:班子建設好、主題活動好👨🏽‍⚖️、組織建設好、資源整合好,具體要求參閱《上海電力學院“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評選標準測評表》;

    3、“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的基本標準是:班子建設好、主題活動好、製度執行好、活動陣地好👬,具體要求參閱《上海電力學院 “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評選標準測評表》;

    第二十五條 “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條款;

    2、在“五四紅旗團組織”考核標準的某一方面成績尤為突出🧑🏿‍🏭,形成

    工作特色,並對全校團的基層建設具有指導和推廣價值🍌。

    第二十六條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五四特色團組織”

    評選程序

    1🫸🏻、校團委從2005年開始,每年開展爭創“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和“五四特色團組織”活動。年初進行“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爭創單位”和“五四特色團組織爭創單位”的申報(各二級學院團總支組織自行申報),年中進行跟蹤考核,年末進行評比表彰🔋;

    2、每年的年度上海電力學院“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在當年年初申報且審定的爭創單位中進行評選表彰,不再另行申報;

    3、采用團組織自我評審申報和校團委考核📻、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爭創年度“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的團總支及團支部進行抽查🫰🏻、考核🧝🏿‍♂️👩🏼‍🚒、評選、認定🧑‍🎨⛹️‍♂️;

    4🉑、實行基礎工作重點考核。在評選⚧☠️、抽查中🤦🏼‍♀️,對以下基礎工作實行重點考核👩‍👧👨🏻‍🎨:按期換屆改選👨🏼‍🍳;無不合格團員👩🏽‍🦳,無團內處分團員;團費收繳正常,“推優薦才”工作成效顯著;校團委布置的主體工作在本領域中表現突出等。

    5、根據該年的申報情況,評選出年度“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若幹家。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授予“優秀學生”1️⃣、“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授予“先進班集體”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

    第二十九條 授予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令嘉獎,在全校範圍宣傳報道獲獎者的先進事跡💈,並由學校推薦參加上海市和全國更高榮譽的評比活動。

    第三十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先進班集體”於每年11月進行評選✭,12月表彰;“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於每年4月進行評選💁🏽‍♀️,5月表彰📬🆖;“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每年4月進行申報🕵🏽‍♀️👪,5月至11月創建✢,次年4月評選☦️,5月表彰,特殊情況依實際情況而定🚽。

    第三十一條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三十二條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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