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機製實施細則
(2017年6月修訂)
為實現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在嚴肅校規校紀的同時🧙🏽📏,鼓勵受處分學生改正錯誤,營造全校良好的學風、校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海電力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結合百事3娱乐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百事3娱乐在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條學生受開除學籍以外的處分🚣♂️,在處分期間內對錯誤有深刻認識,表現良好📚,未再發生違紀行為的,可申請處分解除。在處分期滿後的一個月內,由本人填寫《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同時向二級學院提交解除違紀處分的書面申請。
第三條二級學院負責對學生違紀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組織考察。可通過組織學生座談會、單獨談話,征求輔導員🫚、任課教師意見等途徑對學生處分期間各方面的表現進行較全面的了解,形成綜合考察意見7️⃣,並將相關材料匯總整理後上報處理此學生違紀的學校主管部門🧝🏽。
第四條學校主管部門視其違紀行為類別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後😮,形成材料上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五條經學校批準後🙎🏿♀️,主管部門出具《學生處分解除決定書》🍿,由二級學院通知學生本人🤏,同時該決定書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六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突出表現的,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過上述程序提前終止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一般不得少於6個月。
第七條學生本人在申請違紀處分解除期內未提出違紀解除申請的,學校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八條學生已受過違紀處分💐,再次違紀的,如仍在前一處分期間,則兩次處分均不予解除🖖;如在前一處分期滿解除後,則再次違紀所受處分不予解除🕵🏻♂️🧑🏼💻。
第九條對於違紀處分期限超過畢業日期的學生,滿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可於畢業前提交違紀處分解除申請,截止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如畢業生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學校不再受理🀄️。
第十條對學生的處分和解除處分的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