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2016年6月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於本校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集體,學校依據本辦法授予其榮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本校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註冊並參加全日製學習的學生🤑,高職、本科生🧙🏽♂️、研究生在入學第一學期,原則上不參加本辦法所規定榮譽的評選。
第四條學校對各項榮譽的評審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獎勵種類
第五條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個人獎項♾:
1.優秀學生;
2.優秀學生標兵;
3.優秀團員🧑🏿🌾;
4.優秀團員標兵🧑🏼🎓;
5.優秀團幹部🤾🏼;
6.優秀團幹部標兵🥖🚴🏻;
7.優秀學生幹部;
8.優秀學生幹部標兵。
第六條學校設立如下若幹先進集體獎項:
1.先進班集體✴️;
2.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3.五四特色團組織。
第七條凡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並為學校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根據其他規定執行。
三、評審機構
第八條學校設立大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校黨委主管副書記任主任➾,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學生處🏉、團委等部門有關負責同誌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校團委👩🏼🦲,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秘書長由校團委書記擔任🧑🏼。
第九條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分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分團委書記任副組長,評審小組由學生工作幹部組成。
四、評選條件和程序
(一)“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優秀學生”評選條件
1.德育方面: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勇於與不良現象作鬥爭,品行端正,作風優良💂🏿♂️,具備一定的群眾基礎;
2.智育方面💿: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嚴謹,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學習成績優良🧔🏽♀️;
3.體育方面: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有健康的身體🙌🏼🏃♂️➡️、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心理素質,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4.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班級活動、校園文化活動和社會工作👩🏻⚖️;積極參與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實踐活動、大學生誌願者活動等第二課堂素質拓展活動,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有較強的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並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
第十一條 “優秀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款🧜🏼☘️;
2.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
3.學習成績在班級、專業名列前茅或在學術活動、學習競賽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秀💤;
4.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5.對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重大貢獻,或在各種大型比賽中取得較好名次👼🏿。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的4%、0.2%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名額*️⃣;
2.“優秀學生” 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幹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班級民主評議,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確定最終名單。“優秀學生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二)“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優秀團員”評選條件
1.思想上積極向上🧘,愛黨愛國,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能夠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參加團日活動和各項政治理論學習;
2.遵守校紀校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在團員青年中有一定號召力🧖🏻♂️;
3.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基礎紮實,知識面廣,有一定的自學和研究能力,成績優良;
4.充分發揮共青團員模範帶頭作用;能按時繳納團費👴🏻,較好地完成團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幫助他人,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並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日常活 動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5.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對在學校學生工作中起到骨幹帶頭作用、紮紮實實工作、熱心為同學服務的學生幹部,或在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團員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有突出貢獻的學生幹部可以破格評為優秀團員;
6.所在寢室至少是合格寢室🩳。
第十四條 “優秀團員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條款🪝;
2.學習成績優異,專業排名位居前列🧑🏼🎓;
3.在校園文化建設中有突出表現;
4.在團員青年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條 “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團員總數的4%、0.2%核定各二級學院“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名額🤷♂️;
2.各團支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團員”候選人👷🏼♀️,輔導員同意後,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員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3.校團委根據二級學院分團委上報名單張榜公示“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名單🥎,並在全校範圍內公示征求意見,確定最終名單。確定為“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者在規定時間內到校團委網頁分別下載“優秀團員登記表”🧚🏼♂️、“優秀團員標兵登記表”,按要求 填寫後上交分團委,分團委再統一上交校團委☞。
4.在本年度團支部考評中被評為不達標團支部者,取消該團支部申報“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評選名額🔑。
(三)“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優秀團幹部”評選條件
1.優秀團幹部獲得者應在團支部、分團委、園區團工委、校團委中擔任某一職務;
2.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款;
3.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學習生活中表現突出🧒🏻,群眾基礎紮實,有較高威信;
4.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為共青團事業作出一定貢獻👱♂️;
5.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6.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十七條 “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條款🤵🏽♂️;
2.工作積極主動,在自己負責的共青團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為校園文化活動作出重大貢獻🧑🏼🦲。
第十八條 “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團員總數的1%、1‰核定各二級學院 “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名額;
2.各團支部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優秀團幹部”候選人,輔導員同意後👩🏼🎓,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優秀團幹 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 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四)“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條件
1.優秀學生幹部獎獲得者應是校學生會🧑🏼🎤、園區工作中心、校社聯及各二級學院學生會、各部門👂🏻、班委會主要幹部⛴,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註意品行修養,辦事公道💋,有原則性☢️,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在同學中有威信🫃🏻,在自己負責的工作範圍內做出一定成績🫷;
3.學習目的明確,認真刻苦🤛🏻,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成績優良💝🧝🏿;
4.在各項工作和集體活動中積極組織,並能起到骨幹帶頭作用,為學校第二課堂活動作出一定貢獻👨🎤;
5.積極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體育達標,熱愛勞動✊🏼,帶頭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條 “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條款;
2.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表現突出,獲得公認與好評,群眾基礎紮實,有較高威信👋🏿;
3.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4.工作積極主動,富有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為校園文化活動作出重大貢獻💆🏿;
5.體育達標成績優良,帶動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搞好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二十一條 “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評選程序:
1.校團委分別根據各二級學院學生總數的1%❕🤜、1‰核定各二級學院 “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名額👷🏽♂️;
2.“優秀學生幹部”由各班輔導員和班委、團支部主要幹部在符合條件的學生中商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班級民主評議🐦⬛,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審批確定最終名單⤵️。“優秀 學生幹部標兵”由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後報校團委審核,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確定最終名單。
(五)“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
1.班委組織健全,由班級成員民主選舉產生,每年換屆選舉一次,有政治堅定、團結協作、以身作則👘🧓🏽、聯系同學的班級領導核心,班級凝聚力強❤️,班級中的學生幹部、學生黨員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2.有積極上進、朝氣蓬勃、崇尚科學、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風,班級成員思想上進,都能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沒有嚴重違紀現象👩🏻💻,班級成員沒有受過校級處分🚇,班級成員認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以積極的姿態投入到爭創文明班級、文明寢室活動中🚵🏽♂️,並有顯著成績,班級為校文明班級;
3.全班同學積極上進✔️,認真參加各種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活動,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對以各種方式破壞校內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時反映並批評製止;
4.全班同學學習勤奮,學風嚴謹、優良🖋,做到無遲到、早退和曠課現象🧛🏿,班級學習氛圍濃厚,平均成績突出🤜🏼,且班級中無考試作弊現象;
5.同學間團結友愛,彼此尊重🦹🏼,互相幫助,關系融洽👉🏿;
6.全班積極開展素質拓展計劃,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班級活動👤,參加理論學習🪆、文明共建、社會實踐🧔🏿、誌願服務等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呈現出良好的整體素質🧛♂️;
7.積極開展體育鍛煉活動🐹,全體成員均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8.保持良好的宿舍衛生和個人衛生👬🏻😜。
第二十三條 “先進班集體”評選程序
1.各二級學院先進班集體的評定比例為不超過班級總數的15%。
2.由班級提出申請,做好申報材料🍂,所在單位評審小組審議後將推薦名單報校團委,最後由分團委書記組成的評審小組在分團委書記例會上進行評審,初步確定“先進班集體”名單🤹🏽♀️,並將名單公示,最後報分 管領導審批後確定最終名單。
(六)“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ℹ️、“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評選條件
1.“五四紅旗團組織”包括:“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和 “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
2.“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的基本標準是:班子建設好、主 題活動好、組織建設好🧑🧑🧒、資源整合好👩❤️💋👩,具體要求參閱《上海電力學院 “五四紅旗團總支(標兵)”評選標準測評表》;
3.“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的基本標準是:班子建設好、主 題活動好🙆🏻、製度執行好、活動陣地好🍜,具體要求參閱《上海電力學院 “五四紅旗團支部(標兵)”評選標準測評表》;
第二十五條 “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條款;
2.在“五四紅旗團組織”考核標準的某一方面成績尤為突出,形成工作特色🎍👩🔬,並對全校團的基層建設具有指導和推廣價值👨👨👦。
第二十六條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 、“五四特色團組織”評選程序
1.校團委從2005年開始,每年開展爭創“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和“五四特色團組織”活動。年初進行“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爭創單位”和“五四特色團組織爭創單位”的申報(各二級學院分團委組織自行申報)➿,年中進行跟蹤考核🕉,年末進行評比表彰🎇;
2.每年的年度上海電力學院“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在當年年初申報且審定的爭創單位中進行評選表彰♟,不再 另行申報🚴🏻♂️;
3.采用團組織自我評審申報和校團委考核、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 申報爭創年度“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的分團委及團支部進行抽查、考核、評選🚣♀️、認定;
4.實行基礎工作重點考核。在評選↘️、抽查中🚶🏻♀️➡️,對以下基礎工作實行 重點考核🏌️♀️:按期換屆改選;無不合格團員,無團內處分團員;團費收繳正常➙,“推優薦才”工作成效顯著;校團委布置的主體工作在本領域中 表現突出等👨🏻🎨。
5.根據該年的申報情況,評選出年度“五四紅旗團組織(標 兵)”、“五四特色團組織”若幹家🧹。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團 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幹部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授予“先進班集體”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報表揚。
第二十九條授予 “五四紅旗團組織(標兵)”、“五四特色團組織”獲得者相應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在全校通令嘉獎,在全校範圍宣傳報道獲獎者的先進事跡🦚📟,並由學校推薦參加上海市和全國更高榮譽 的評比活動。
第三十條“優秀學生”、“優秀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先進班集體”於每年11月進行評選,12月表彰📠3️⃣;“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幹部”、“優秀 團幹部標兵”於每年4月進行評選,5月表彰;“五四紅旗團組織(標 兵)”、 “五四特色團組織”每年4月進行申報,5月至11月創建,次年4月評選📦,5月表彰🤲🏻👳🏻,特殊情況依實際情況而定💩。
第三十一條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評獎資格🧓🏿。
第三十二條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